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二級學院黨政領導班子建設,進一步發揮黨組織政治核心與監督保障作用,完善工作運行機制,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和規範化,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黨政聯席會議制度是二級學院基本工作體制和決策方式。黨政聯席會議遵循“集體領導,民主集中”的原則,是二級學院集體讨論決定本院重要事項的決策形式。凡屬議事範圍内的事項都應提交學院黨政聯會議讨論決定。
第三條 院長(常務副院長)是二級學院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的教學工作、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行政管理工作。二級學院黨總支(直屬黨支部)主要負責本院黨的建設、隊伍建設、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安全穩定等工作,發揮政治核心和監督保障作用。學院領導班子成員特别是黨政主要負責人在工作中應經常溝通,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第二章 議事範圍
第四條 黨政聯席會議讨論決定學院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一)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的貫徹落實;
(二)本學院發展目标和規劃、重要改革措施和重要規章制度的制訂和調整;
(三)本學院領導班子建設、内設機構設置、工作分工調整等重要事項;
(四)本學院人才培養、學科建設、科研工作、社會服務和國際合作等重要事項;
(五)本學院經費預決算及分配使用、大宗物資設備申購和公共資源配置等重要事項;
(六)本學院人事人才、相關分配制度等重要事項;
(七)本學院黨風廉政建設、師德師風建設、學風建設、安全穩定和保密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八)需要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讨論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章 議事規則
第五條 二級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應定期召開,遇重要事情應及時召開。
第六條 二級學院全體領導班子成員為黨政聯席會議成員。涉及相關問題時,可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根據議題内容,會議由院長(常務副院長)主持。
第七條 會議須在2/3以上成員到會時舉行,不足2/3時不能開會。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成員,對會議議題若有意見或建議,可口頭或書面提出,由主持人在會上轉述,但不作為表決依據。
第八條 會議議題由學院院長(常務副院長)、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商定,未經審定的議題不列入會議議程。
第九條 重要議題會前應充分調研、溝通和論證,形成較為成熟的意見或可供選擇的方案。涉及學術問題的,要事先征求院教學指導委員會意見;涉及二級學院不能獨立解決的問題,應事先與有關部門交換意見。
第十條 會議實行一事一議、民主集中、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若意見分歧較大,應暫緩決定,經進一步調研、論證、溝通後,再提交會議讨論決定。
第十一條 學院辦公室主任或指定的記錄人員應做好會議記錄,并及時形成會議紀要以便督促落實和存檔備查。
第四章 紀律監督及責任落實
第十二條 黨政聯席會議召開時,參會人員應自覺遵守會議制度,按時到會,因故不能到會時,應事先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第十三條 參會人員應遵守會議紀律,對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向外傳播或洩露,違者追究其責任。
第十四條 經黨政聯席會議集體研究做出的決定,會議成員應尊重、維護、執行。因特殊原因需改變的,應由黨政聯席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五條 會後主持人應向未能出席會議的成員轉告本次會議的情況及決定。會議做出的重大決策應及時向主管校領導彙報。
第十六條 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按照二級學院黨政各自履行的主要職責及班子成員分工落實到人,由負責人組織實施,并将落實情況及時向黨政聯席會議通報。
第十七條 院長(黨務副院長)和學院黨總支書記(直屬黨支部書記)應根據其職責分工,督促檢查黨政聯席會議決定的執行情況。對不遵守執行集體決定,或未能履行自己職責,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應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執行情況,納入二級學院領導班子和成員年度及任期考核内容。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适用于學校所屬獨立建制、承擔全日制在校學生培養任務的學院,暫不包含職業技術教育學院和科技創新研究院。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黨委(學校)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