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考試是教學活動中不可缺少的環節,是檢驗學生對所學知識的理解程度、運用能力和教師教學效果的重要手段,對改進教學工作,提高教學質量,樹立良好的教風學風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建設優良學風,培養學生良好的道德紀律觀念,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哈爾濱華德學院考試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機電學院教學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組長:李長威
副組長:吳柏宇、付洪濤、甯士君
組員:孫立峰、李慧、郝亮、吳犇、畢經毅、朱斌海、吳豔秀、李玉龍、周航、于連志
二、考試命題及命題教師主要職責
(一)考試命題應以課程教學大綱為依據,反映本課程的基本要求,兼顧概念、理解、應用、分析、綜合論述等内容。除了有相當份量的題目考察學生三基(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的理解掌握情況外,也應包含有一定難度的綜合運用題,以檢查學生綜合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二)考核方式應根據課程的特點而定,考試可根據課程内容、性質采取閉卷、開卷、課程論文、課程設計、綜合考核等各種形式。
(三)每門考試課程由命題教師出A、B兩套難度、題量相當的試卷,重複率不得超過30%,并制定A、B兩套試題的标準答案,由系(部)主任對試卷審核簽字确認。各學院教學秘書負責送到教務處後,由校印刷室印刷。
(四)試題及标準答案的電子版整理之後,交與教務秘書存檔。
(五)挂補考試試題與前兩次考試試題、前兩年挂補考試試題的重複率不得超過30%,也不得從帶題解的習題集中摘選超過試卷總量50%的題目組成試卷。
(六)所有試卷,除特殊情況外,應按哈爾濱華德學院試卷格式打印。試卷樣卷及答案由B5紙打印。
(七)命題教師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考試(查)重點、劃定考試(查)範圍,更不得透露考題。
(八)為了積累經驗,作好課程建設,全校所有考試課程都要逐步建立試題庫。
三、監考與巡考教師主要職責
(一)監考教師必須以高度的責任感,認真做好考試的監考工作,保證考試順利進行。監考教師應嚴格執行考場規則。
(二)監考教師開始考試30分鐘前到教學秘書處領取試卷及《考場情況記錄表》,并于考試結束後送回教務處。
(三)監考教師必須按考試日程表規定的時間、地點提前15分鐘到達考場,根據考生學号安排考生座位(座位分配表寫于黑闆上),按學号間隔就座,使考生之間有足夠的間隔,不允許學生自由就座。
(四)監考教師應在開考前向考生宣布考場紀律,并令考生将書包、電子設備、相關書籍和紙張等物品集中放指定位置。
(五)監考教師應認真檢查核對考生證件,發現替考者要查明其身份,令其在《考場情況記錄表》中違紀、作弊情況記錄欄簽字,然後令其退出考場。
(六)監考教師如發現考生有作弊行為時,應當場制止,并對全體考生提出警告。如發出警告後考生仍有作弊行為,監考教師可以取消其考試資格,收回考卷和作弊工具,令其在《考場情況記錄表》中違紀、作弊情況記錄欄填寫違紀、作弊情節,考生确認簽字後令其退場。
(七)帶有聽力内容的考試,監考教師要指導考生調好收音設備,于考試播音前将考卷發至每個考生手中。
(八)監考教師要認真履行監考職責,不得在考場吸煙、閱讀書報、閑聊談笑、擅自離開考場和做與監考無關的事。監考教師要嚴格執行考試時間,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前或延長考試時間。
(九)考試結束時間一到,監考教師應向考生宣布立即停止答卷,收齊試卷等考試材料,清點無誤後,方可讓考生離開。
(十)巡考教師對考場紀律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巡考教師要堅守崗位,嚴守紀律,秉公辦事,不徇私情,不得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其它工作。
(十一)巡考教師應重點檢查監考教師是否按時到位和監考教師是否按要求履行職責等,監考教師和考生必須服從巡考教師的指導。如考場秩序混亂,巡考教師有權認定該場考試無效。
(十二)巡考教師在巡考期間應進行調查研究,總結經驗,及時提出改進考試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考試結束後,巡考人員按要求認真填寫《考試巡考記錄表》,簽字後交回教務處。
四、閱卷評分教師職責
(一)試卷評閱和成績評定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嚴格按照評定标準評分。主要根據教學大綱的預定要求和答卷情況,衡量學生對本課程内容理解掌握和綜合運用情況。
(二)由多名任課教師擔任同一門課程的考試試卷,應由各學院教師采取流水作業的方式集中進行評閱,閱卷教師需在試卷上簽字或蓋章。其它課程的考試試卷亦應組織相關教師集中評閱。
(三)閱卷教師必須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杜絕人情分和錯判、漏判。具體标準依據《哈爾濱華德學院閱卷規範》執行。
(四)考查課的閱卷評分同樣要嚴格執行評分标準,考查課程一般根據平時測驗、作業、實驗報告、課程設計等方式綜合評定成績。
(五)畢業設計(論文)、課程設計可組織包括指導教師在内的答辯小組進行答辯、評定成績。集體進行的研究或設計項目,以個人承擔的部分作為考核的主要依據。
(六)生産實習的成績由指導教師參照實習單位的意見評定,教學實習的成績由指導實習的教師、技術人員綜合評定。教學實習、生産實習不通過者,或因故未參加者,必須補做。
(七)閱卷教師應在教務處規定時間内,将學生成績在教務系統錄入。對不按規定時間内錄入成績的教師,要追究相關責任。
(八)成績數據報送後,如因錯報、漏報或其它情況需要更正成績,由教師本人或教學秘書通過OA中的“成績修改申請流程”,經學院主管領導批準後,報教務處審批,方可更正成績。
五、試卷存檔
(一)考試課程試卷由監考教師在考試結束送至教務處裝訂并代回返到教學秘書處,由教學秘書分發到閱卷教師手中,閱卷之後,由本教研室的老師進行複核無誤後,将打印出成績單、試卷分析、成績分析(一式二份),試卷交由教學秘書,收齊後統一送至試卷庫存檔。存檔期限為該生畢業後一年。
(二)除考試課課程外的所有課程,任課教師要将課程相應的考核依據(試卷、論文、實驗、實習報告等)整理裝袋後交各學院教學秘書存檔。存檔期限為該生畢業後一年。
(三)存檔期結束後,各學院征求教務處意見後,方可處理。
六、監考教師教學事故的認定及處理
監考教師應嚴格遵守考場規則,明确監考職責,要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對監考教師教學事故的認定及處理辦法依據《哈爾濱華德學院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