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是重要的教學原始材料之一,是衡量教師教學效果和評定學生學習成績的重要依據,也是教學評價中重要的教學文件。為進一步規範試卷評閱工作,特制定本規範。
一、教師在批閱試卷時應本着嚴肅認真的态度,嚴格按照試卷評分标準,客觀公正地閱卷評分,盡量避免在閱卷過程中的各種疏漏,确保閱卷質量。
二、統一命題考核的課程,相關教研室應組織教師流水作業集體閱卷;非統一命題考核的課程,由任課教師嚴格按照試卷的标準答案與評分标準,客觀公正的進行試卷評閱。
三、閱卷一律使用紅色鋼筆或碳素筆,不得使用可擦筆、油筆、蠟筆、彩筆。閱卷用阿拉伯數字記分,記分數字必須工整、清晰、規範。
四、試卷評閱統一采用得分制,标記形式如下:
1.客觀題型
填空、單選、多選、判斷等客觀題型,正确在答題處标記得分,以“n”字樣标明(n為得分數);錯誤或未答則在答題處側标記“0”分。每一小題均要有得分标記,但對錯不标記勾(√)或叉(×)。每一題型總得分填寫在題首左側得分欄内。
2.主觀題型
簡答、計算、論述、案例分析等主觀題型,要按采分點進行批閱,每一采分點得分記在采分點後方,采分點上不标識勾(√)或叉(×)。采分點答錯标記“0”分,采分點空白未答不做标記。每一小題得分記在題首左側并劃圈标記,各題型總得分填寫在題型左側得分欄内。
五、試卷記分、合分要準确無誤,小題記分之和要與大題總分相吻合,每一大題記分要與卷首欄内記分相吻合,卷首記分之和要與卷面總分相吻合,卷面總分與平時成績要與網上登錄最終成績相吻合。
六、閱卷結束後,閱卷教師必須進行認真複查,核實無誤,避免漏判、錯判、錯統、漏登等。分數一經評定,不得随意更改,若因誤判或漏判确需更改時,應在其錯誤處打“\”後改正,并在其下方簽上改判教師全名,不能簽章代替。
七、每份試卷要有複核人進行複核。閱卷人、複核人均要在試卷總得分欄後簽名(每本試卷第一份必須手寫簽名)或加蓋名章(不允許使用方印),複核人應為各學院專職教師。
八、試卷所有簽名處,均要使用碳素筆或鋼筆簽寫。簽名須工整,不能縮寫,名字需要能夠辯識,盡量不用連體。
九、試卷封皮“閱卷情況分析”欄目要填寫齊全。閱卷教師若為外聘教師,按如下格式填寫:張三(外聘);授課學時若全為理論學時,按照如下格式填寫:(52/52)。
十、本規範自公布之日起實施。